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事司法保護原告資格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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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自正式頒布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開始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訴訟中的爭議點之一,即原告資格問題——除與訴訟標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之外,其他主體能否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訴訟的原告來提起公益訴訟,一直沒有統一的定論。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類型多樣,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訴訟中,根據“直接利害關系人”標準往往很難確定適格的原告。而從民事訴訟原告資格理論發(fā)展狀況來看,原告資格的范圍總體

2、呈擴張的趨勢,在我國體現為最新《民事訴訟法》55條中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規(guī)定其原告資格可以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這就打破了傳統標準“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僵局,給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事司法保護原告資格問題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契機。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私益和公益雙重屬性,所以用知識產權法對其進行防御性保護,以及選擇公益訴訟這種糾紛解決機制對其進行救濟性保護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在我國公

3、益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中,公民個人尚未被納入原告資格的范圍,從法條中也無從得知“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具體所指。通過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的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可以看出,公民個人、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在環(huán)境公益訴訟領域都可以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非物質文化遺產同環(huán)境資源一樣,也屬于全國人民的共同財產,所以,任何主體都應該有保護它的權利和義務。在其受到侵害時,公民、社會團體以及國家權力的代表——行政機關、檢察機關都應當有資格作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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