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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淺析無效婚姻制度</b></p><p> 摘要: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從法定事由、申請主體、宣告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對無效婚姻制度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其在預防和減少違法婚姻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無效婚姻制度也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如法定事由缺乏原則性規(guī)定,申請主體范圍過窄等,因此完善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迫在眉睫。 </p><p>
2、 關鍵詞: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婚;可撤銷婚;完善 </p><p> 婚姻是男女雙方為共同生活而自愿結合的合法形式。一個合法有效的婚姻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基礎。但是,現(xiàn)實生活中卻存在大量違法無效婚姻,嚴重影響我國現(xiàn)行婚姻制度和家庭社會關系。因此,研究探討無效婚姻制度,對于完善立法,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p><p> 一、無效婚姻制度概述 &l
3、t;/p><p> 無效婚姻并不是一種單獨的婚姻種類,它是指因缺少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結合的一個概念。[1]當前,各國法律在明文規(guī)定婚姻成立要件的同時,大多設有無效婚姻制度,以此作為避免和處理違法婚姻的對策。 </p><p> 關于無效婚姻制度,其歷史最早可追溯到古巴比倫王國時期,《漢穆拉比法典》第128條即把事先未訂立婚約的結合視為無效婚姻。到了歐洲中世紀寺院法時期
4、,有關無效婚姻的規(guī)定已經(jīng)相當完善。該時期創(chuàng)設的無效婚姻理論對后世產(chǎn)生了深遠影響。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無效婚姻制度。法典將無效婚姻分為兩種,即絕對無效婚和相對無效婚。違反公益要件(如重婚、近親婚、非自愿婚等)為絕對無效婚姻;違反私益要件(如未達到法定婚齡、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或婚后尚未治愈等)為相對無效婚姻。[2]1900年制定的《德國民法典》在借鑒《法國民法典》的基礎上,兼采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制度。此后,英國、日本、瑞士
5、等國相繼規(guī)定了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制度。 </p><p> 我國無效婚姻制度在古代的禮法中也有體現(xiàn)。西周時期的禮法規(guī)定婚姻須遵守“同姓不婚”、“婚嫁之事須經(jīng)父母同意”等條件?!短坡墒枳h?戶婚》也規(guī)定“婚禮先以聘才為信”,而對于違法結合的婚姻不僅否定其效力,還要按“嫁娶違律”或“違律為婚”的罪名給予當事人刑事處罰。[3] </p><p>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兩部婚姻法對
6、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要求,但對于如何定性并處理違法婚姻卻缺乏相關規(guī)定。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即現(xiàn)行婚姻法首次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這是我國婚姻立法的一大進步。 </p><p> 二、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 </p><p> 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規(guī)定了無效婚姻制度的基本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出臺了司法解釋,這些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明確了我國無效婚姻的立法現(xiàn)
7、狀。 </p><p> 1.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p><p> 《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達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p><p> 從這兩條規(guī)
8、定可以明確四點:一是我國無效婚姻制度采取了雙軌制,包括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兩種。二是導致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有四種,且是全面列舉,除此之外的其他原因如騙婚、虛假結婚等都不能作為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三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只有一種,即脅迫婚。四是根據(jù)《司法解釋(一)》第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不是絕對原因,而
9、是相對原因,因此申請宣告時如果法定事由已經(jīng)消失,則婚姻從無效狀態(tài)轉化為有效的婚姻關系。 </p><p> 2.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 </p><p> 根據(jù)《司法解釋一》第七條的規(guī)定:“有權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至于利害關系人的范圍,除了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包括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其他的都
10、只列舉了近親屬一種。如果想要申請撤銷婚姻,根據(jù)《司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guī)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因此除了受脅迫者本人,其他任何人都無權申請撤銷。 </p><p> 3.無效婚姻的宣告程序 </p><p> 根據(jù)現(xiàn)行《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我國無效婚姻的宣告機關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但在認定婚姻無效與撤銷時兩者在程序上
11、有所差別。根據(jù)《司法解釋(一)》第九條的規(guī)定,申請認定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不適用調解,直接依特別程序一審終審,不允許當事人提起上訴。但是當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間,可能生育有子女或有共同財產(chǎn),解決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及財產(chǎn)糾紛不符合特別程序的使用要求,因此要依照普通程序審理,實行二審終審。如果是申請撤銷違法婚姻,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選擇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則
12、由其作出行政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根據(jù)《司法解釋(一)》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p><p> 4.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p><p> 《婚姻法》第十二條從四個方面規(guī)定了婚姻被宣告無效或撤銷的后果: </p><p> 一是無效婚姻的溯及力問題。根據(jù)法條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彼^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
13、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币虼藷o效婚姻制度采取的是溯及既往的原則,即追溯至婚姻締結時無效,但是婚姻關系在被依法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前,是有效的。 </p><p> 二是無效婚姻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問題,即“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痹撘?guī)定表明一旦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當事人之前在一起的期間即被認定為同居,因此當事人之間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關系,也不發(fā)生夫妻間的權
14、利義務關系,據(jù)此有關姓名權、人身自由權、撫養(yǎng)義務等問題亦不再適用《婚姻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 三是無效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關系問題。法條規(guī)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薄端痉ń忉專ㄒ唬返谑鍡l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jù)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庇纱丝梢?,無效婚姻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chǎn)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
15、財產(chǎn)制的規(guī)定,在此期間取得的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不能當然地歸雙方共同所有;有證據(jù)證明屬于一方所有的工資、獎金、知識產(chǎn)權收益等財產(chǎn)屬于各方單獨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對于共同共有的財產(chǎn),如房產(chǎn),一般情況下由雙方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或實物變價分割或作價補償,具體如何處理則可以由雙方協(xié)商或者由法院判決;同時,“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chǎn)處理的,應當</p><p> 四是無效婚姻中父母子女的關系問題。法條
16、指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钡痘橐龇ā分屑扔懈改概c婚生子女的關系,也有與非婚生子女的關系,故無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到底是屬于婚生還是非婚生,我國法律缺乏明確規(guī)定。 </p><p> 三、完善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法律建議 </p><p> 經(jīng)過多年的社會實踐,無效婚姻制度不僅為司法審判提供了理論依據(jù),而且在預防和減少違法婚姻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與大多數(shù)法
17、律法規(guī)一樣,無效婚姻制度也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其在調整婚姻關系方面的功能并沒有完全發(fā)揮出來,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使之合理化。 </p><p> 1.明確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p><p> 一是法定事由應采用原則性認定為主,列舉性認定為輔。現(xiàn)實生活中各式各樣的家庭糾紛每時每刻都在發(fā)生,加之婚姻家庭關系本身的復雜性以及違法婚姻的多樣性,《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僅通過列舉的方式認定無
18、效婚姻,難免不能窮盡,很多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婚姻,如欺詐、重大誤解等,因違法事由未納入法律條款而不能被認定為無效婚姻,導致面對紛繁復雜的家庭糾紛,司法表現(xiàn)出綿軟無力。因此為了更好地適應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新要求,《婚姻法》在保持穩(wěn)定性的基礎上,還需具備一定的超前性。應當在未來的立法中采用原則性認定為主,列舉性認定為輔,即除了典型的無效婚姻情形外,其他與原則性規(guī)定相符的違法結合都納入無效婚姻的范疇,唯此才能全面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
19、p><p> 二是疾病婚和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可納入可撤銷婚姻范疇。隨著現(xiàn)代醫(yī)學的進步,所謂“不宜結婚的疾病”很難概括,今天的疑難雜癥,也許明天就被攻克,同時又有新的疾病不斷出現(xiàn),而現(xiàn)有法律根本無法將其窮盡列舉。再則,現(xiàn)實生活中不乏一些人明知對方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卻仍然選擇與之結婚,在采取避孕、結扎等安全措施之后,在生活中互相扶持,這于社會和個人而言并無害處。另外,我國規(guī)定的法定婚齡是男性22周歲以上、女性20周歲以
20、上,這與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相比,年齡要求過高;而我國現(xiàn)實生活中的早婚問題并未因該規(guī)定得到有效解決。因此筆者認為,只要不危及他人和社會公益,應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法律應把疾病婚和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歸入可撤銷婚姻的范疇。 </p><p> 三是擴大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痘橐龇ā返谑粭l規(guī)定的可撤銷婚姻只有“因脅迫結婚的”這一種,筆者認為,該提法不夠周全。一方面,從脅迫對象看,除了脅迫“另一方”,也不排除脅迫己
21、方或第三方,因此建議將規(guī)定中的“另一方”去掉。另一方面,從行為角度看,“脅迫”會導致另一方當事人做出與個人意愿相違背的行為,欺詐、重大誤解、虛假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等情形也同樣會使另一方當事人喪失意思表達自由,因此應當將這些情形也納入可撤銷婚姻的范疇。 </p><p> 2.拓寬無效婚姻請求權人的范圍 </p><p>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于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除重婚外)只有當
22、事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撤銷婚姻的更是只有當事人本人?,F(xiàn)實中很多婚姻本身就是“父母之命”,這些父母一般情況下不會申請婚姻無效;或者有些當事人根本就沒有近親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也不申請或者因客觀原因如長期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原因而不能申請,那么該違法婚姻因為無法及時得到宣告而一直披著“合法婚姻”的外衣。因此應擴大請求權人的范圍,允許基層組織對于其他幾種違法結合的婚姻也有權提出申請。 </p><p&
23、gt; 3.完善無效婚姻的宣告程序 </p><p> 一是要明確只能由人民法院對無效婚姻行使確認權。我國的婚姻登記機關是各級民政部門,屬于行政機關,其職責是對結婚或離婚的形式與實質條件予以審查,以作出是否準予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對于婚姻的效力則無權認定。 </p><p> [4]而且婚姻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只有國家司法機關才有權作出效力判斷。再則,婚姻關系往往牽扯復雜,子女
24、的撫養(yǎng)、財產(chǎn)的分割等,就這些內容產(chǎn)生的爭議,不但超出了婚姻登記機關的職權范圍,其亦無法妥善解決。因此筆者建議將無效婚姻的確認權完全收歸人民法院。 </p><p> 二是要賦予當事人對婚姻效力判決的上訴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對法院關于婚姻效力的判決沒有上訴權。這樣的規(guī)定或許體現(xiàn)了“國家對違法婚姻案件的干預和對違法婚姻的嚴厲制裁”,但考慮到案件的判決結果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人身及其財產(chǎn)權利,加之婚姻關
25、系的多變性、現(xiàn)實的復雜性,一審終審制剝奪了當事人的權利救濟途徑顯然是不妥的;而且我們不能完全排除因審判人員業(yè)務素質低或者徇私枉法作出錯誤裁判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情形。因此為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于婚姻效力的案件應該允許當事人在上訴期內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p><p> 4.妥善處理無效婚姻的溯及力及相關問題 </p><p> 《婚姻法》規(guī)定無效婚姻制度采取
26、溯及既往的原則,不區(qū)分自始無效婚與可撤銷婚的法律后果。但如前所述,自始無效婚因對社會危害性較大,才被規(guī)定為自始無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的違法程度顯然輕于自始無效婚,如果兩者同等對待,法律既無區(qū)分的必要,同時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自始無效婚與可撤銷婚應分別規(guī)定,對于可撤銷婚應從撤銷之日起無效,在撤銷宣告之前還是有效的。此外,對當事人的行為動機也應加以區(qū)分。如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如善意僅存于夫妻一方時,婚姻的
27、民事上效果僅對善意的一方與其所生的子女發(fā)生”。參照該規(guī)定,雙方締結婚姻時若都是善意,即便婚姻被宣告無效,也產(chǎn)生離婚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是善意,另一方是惡意,則只對善意方產(chǎn)生積極效果;若雙方都是惡意,按自始無效處理。同理,對無效婚姻中人身與財產(chǎn)的處置也應區(qū)分善意、惡意。如同居期間惡意一方所得的財產(chǎn)按共同財產(chǎn)處理,善意一方有權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財產(chǎn)分割方式等。 5.確立和完善對子女的保護制度 </p><p>
28、 無效婚姻存續(xù)期間所生子女屬于婚生還是非婚生,我國尚有爭議。如果按照溯及力理論推論,他們應是非婚生子女。雖然我國《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钡F(xiàn)實往往難盡如人意。在我國這樣一個受傳統(tǒng)思想影響深刻的國家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社會中的地位是難以平等的。[5]而且因為父母的婚姻過錯而累及子女,對子女也不公平。因此,筆者建議借鑒英美等國家的立法,確立“婚姻無效,子女合法”的立法理念,
29、即無論父母有無婚姻關系或者婚姻關系是否有效,其所生子女都不再區(qū)分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一律統(tǒng)稱為“子女”。[6] </p><p> 6.增設無效婚姻的損害賠償制度 </p><p> 我國婚姻立法基于對無過錯方利益的保護規(guī)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由于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但是在無效婚姻制度中,卻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增設無效婚姻損害賠償制度,不但可以對違法者或
30、者過錯方進行必要的法律制裁,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而且對潛在的違法者也能產(chǎn)生警示作用。[7]目前,國外的很多立法均有類似規(guī)定。如挪威1919年《婚姻法》規(guī)定:“無效婚姻之一方當事人,于婚姻之時為善意,他方為惡意時,后者應對于前者賠償其因婚姻所受之損害?!蔽覈睹穹ㄍ▌t》第61條也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睙o效婚姻亦屬于民事行為的一種,因此當其
31、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后,也應作出相應的損害賠償規(guī)定。 </p><p> 總之,無效婚姻制度作為婚姻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既要“大勢所趨”,與世界無效婚姻立法的潮流一致,堅持懲戒與保護并重;也要與時俱進,不斷修正立法中的不足,以此推動我國婚姻家庭健康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 </p><p><b> [參考文獻] </b></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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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研究》,吉林大學,2006年,碩士論文。 </p><p> [5] 馬永強:《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保護》,《知識經(jīng)濟》2010年10期。 </p><p> [6] 陸欣雨:《論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法制博覽》2015年05期。 </p><p> [7] 周鑫:《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研究》,《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0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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