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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一份有關新聞媒體權益的材料</p><p> 草案建議稿第三章第十一節(jié) 新聞侵權 </p><p> 第一百五十四條 【概念】 </p><p> 新聞侵權,是新聞機構或者個人利用新聞作品,損害他人人格權的行為。 </p><p> 前款所稱的新聞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新聞報道工作的機構,包括報社、通訊社、雜志
2、社、廣播電臺、電視臺、互聯(lián)網(wǎng)絡機構等。 </p><p> 新聞作品,是指已經(jīng)公開發(fā)表的消息、通訊、評論、電視和廣播中的新聞節(jié)目、互聯(lián)網(wǎng)絡發(fā)布的網(wǎng)絡新聞等。 </p><p> 新聞機構發(fā)布的其他文字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權的,適用本節(jié)的規(guī)定。 </p><p> 第一百五十五條 【新聞侵權的形式】 </p><p> 新聞作品中有下列情
3、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新聞機構或者新聞作品的作者承擔民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p><p> (一)內容嚴重失實; </p><p> ?。ǘ┰u論嚴重不當; </p><p> ?。ㄈ┪唇?jīng)同意,披露他人隱私; </p><p> ?。ㄋ模┦褂梦耆栊哉Z言; </p><p><b> ?。ㄎ?/p>
4、)誹謗他人; </b></p><p> (六)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行為。 </p><p> 第一百五十六條 【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 </p><p>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聞機構不承擔新聞侵權責任: </p><p> ?。ㄒ唬┬侣勛髌返膬热菡鎸?、合法; </p><p> ?。ǘ┬侣勛髌肪哂?/p>
5、權威性的來源; </p><p> (三)評論基本公正; </p><p> ?。ㄋ模┊斒氯送夤嫉南嚓P內容; </p><p> ?。ㄎ澹┱斝惺剐侣勢浾摫O(jiān)督權; </p><p> ?。┓梢?guī)定的其他情形。 </p><p>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權威性來源,是指由有關司法機關、主管機關所發(fā)布的信息。 &
6、lt;/p><p>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眾人物】 </p><p> 以為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宣傳和輿論監(jiān)督等為目的,公開披露公眾人物的隱私,不構成新聞侵權。 </p><p> 第一百五十八條 【責任主體】 </p><p> 新聞作品構成新聞侵權,作者與新聞機構有隸屬關系的,由其所在的新聞機構承擔民事責任。作者與新聞機構沒有隸屬關系
7、的,或者新聞作品為作者履行職務之外所創(chuàng)作的,新聞機構和作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p><p> 轉載侵權新聞作品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轉載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p><p> 第一百五十九條 【侵害人格權的補救】 </p><p> 新聞機構和文學作品的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經(jīng)被認定侵害他人人格權,或者被告知明顯屬于侵害他人人格權后,
8、應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p><p> 新聞機構和文學作品的編輯、出版單位拒不刊登聲明,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繼續(xù)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p><p> 第一百六十條 【文學作品侵權準用】 </p><p> 文學作品的作者,以及文學作品的編輯、出版單位,寫作、編輯、出版的文學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權的,適用本節(jié)規(guī)
9、定。 </p><p><b> 相關的背景資料 </b></p><p> 1.中國民法典立法背景簡介 </p><p> 2002年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人民大會堂賓館召開民法典起草工作會議,討論民法典起草工作。應邀出席會議的專家學者有王家福、梁慧星、鄭成思、王利明、巫昌楨、費仲彝、魏耀榮、肖旬、唐德華、奚曉明、李凡
10、、王學政。最后由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決定分工:總則,由梁慧星負責,民法室的姚紅為聯(lián)絡人;物權已經(jīng)有了征求意見稿,由民法室負責;債和合同,由梁慧星負責,賈東明為聯(lián)絡人;知識產(chǎn)權,由鄭成思負責,姚紅為聯(lián)絡人;人身權的身份權部分,婚姻家庭、繼承,由巫昌楨負責,何山為聯(lián)絡人;人格權、侵權責任,由王利明負責;民事責任,由唐德華負責,孫理海為聯(lián)絡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由費仲彝負責,何山為聯(lián)絡人。民法室負責后勤保障,開會、資料、打印、會議安排等。
11、3月底交稿(條文)。 </p><p> 2.中國民法典人格權法編和侵權行為法編專家研討會關于“新聞侵權”部分的討論簡述 </p><p> 2002年3月20日、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召開專家研討會,討論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托起草的《中國民法典?人格權法編》和《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的專家建議稿(以下簡稱“法律建議稿
12、”)。會議由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勝明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主持。參加會議的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姚輝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王衛(wèi)國教授,北京大學魏振瀛教授、王軼副教授,清華大學王保樹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張新寶教授、于敏副教授,煙臺大學郭明瑞教授、房紹坤副教授,吉林大學蔡立冬副教授,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吳漢東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唐德華教授、李凡副庭長、楊永清法官
13、、陳現(xiàn)杰法官、姚寶華法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楊明剛檢察官,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王寶發(fā)教授,法工委退休資深官員魏耀榮教授。 </p><p> 在侵權行為法編中要不要規(guī)定新聞侵權,有不同的意見。多數(shù)人主張應當規(guī)定新聞侵權,因為在現(xiàn)實中,權利沖突的問題很嚴重,新聞自由和權利保護發(fā)生沖突,新聞機構的權利很大,侵害弱小主體的權利。保護哪個問題更重要,權利重要還是自由重要,應當是權利更重要。輿論監(jiān)督和權利保護還是要找出一個界限
14、,濫用新聞披露的權利,侵害個人權利,應當認定為侵權。有的專家主張,在民法典中寫這么豐滿的一節(jié),很容易限制新聞自由?,F(xiàn)在很缺乏新聞自由披露,這樣規(guī)定,是有限制的,特別是在新聞法沒出臺的時候,新聞侵權法先出來了,不好。還有的專家建議,可以考慮規(guī)定媒體侵權,與網(wǎng)絡侵權放在一起。但是多數(shù)人的意見還是單獨搞新聞侵權和網(wǎng)絡侵權。 </p><p> 在討論中還涉及到了公眾人物的權利限制問題,大家認為應當規(guī)定,但是應當作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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