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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律意見書范本法律意見書范本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致:我所受您的委托和指示,特指派我所國家高級律師湯敏煌和陳永福,對您與浙江溫州中學(以下簡稱中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事宜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審查和分析,現(xiàn)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您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和說明,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以供您在決策、協(xié)商、談判或訴訟時參考之用。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法律依據(jù)及事實依據(jù)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
2、釋;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7、《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結論》;8、您提供的本案事實口頭情況說明;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關知情人的說明和論述;10、您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等。二、關于本案的基本事實根據(jù)本法律意見書第一條中所述的法律
3、、法規(guī)與事實依據(jù),特確認關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實:2006年3月日,在浙江省溫州市中學高三就讀的(即您的兒子)下完晚自習后,于當晚11點半后,和同寢室同學、和在寢室喝酒聊天,一直延續(xù)到當晚凌晨1點左右才上床睡覺。在此期間,曾共同食用過幾包泡面。第二日早晨,同寢室同學均起床后,發(fā)現(xiàn)一貫起床最早的竟然一反常態(tài)的仍在鼾睡之中,于是揭開被子欲叫其起床,但卻發(fā)現(xiàn)沒有反應,本案是一起在校學生在校住宿期間,因學校疏于管理,沒有嚴格履行對學生的教育、監(jiān)管
4、和保護義務,引起學生死亡結果所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2、本案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2、本案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按照我國《民事通則》第98條之規(guī)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我國《教育法》第29條之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再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之規(guī)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
5、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我們認為:在本案中,學生的生命健康權依法不受侵犯,作為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中學,對于其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法定的保護義務,而中學顯然違反了這種法律所賦予的義務,理應承擔法律所規(guī)定的相應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學校本應制定嚴格規(guī)范的“寢室宿舍管理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而作為學校宿舍巡視管理的工作人員卻疏于管理,沒有嚴格執(zhí)行
6、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其本應履行的職責,在明明知道并且親眼所見等人在寢室喝酒的情形下,不但沒有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反而沒有予以任何理睬當即離去,這無疑等同于放縱了學生的喝酒行為,最終導致本案死亡結果事實的發(fā)生。很明顯:在本案中,學校工作人員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依法應當由其所屬的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本案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3、本案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1)、本案的地域管轄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之規(guī)定:“因侵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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