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分類與處理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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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分類與處理,我們在行政審批項目清理中,對待一個項目,一般要經歷這樣三個步驟: 一是判斷這個項目是什么; 二是審查什么,如何審查; 三是如何處理。,一、如何判斷項目的類別,重點解決行政審批、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三者的概念及關系,從而為做好行政審批清理工作打下扎實的基礎。,(一)關于行政審批的概念。,最早對行政審批作出明確界定的是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于2001年12月11日印發(fā)的

2、《關于印發(fā)〈關于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的通知》。行政審批,是指行政審批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據(jù)此,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點信息:,其一,行政審批可以分為內部行政審批和外部行政審批。其二,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之初,領導小組把行政審批限定為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外

3、部行政審批,至于行政機關對其內部有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決定,不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對象。其三,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象的還包含行政確認。例如,“確認特定民事關系”就屬于行政確認。,(二)關于行政許可的概念。,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

4、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意味著行政許可與這些審批是并列關系,為后來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概念的出現(xiàn)留下了一定空間。,(三)關于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概念。,2004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對其中的211項暫予保留。這大概是政府文件中首次公開提出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概念。事實上,不管從中央還是地方的情況來看,都有為數(shù)不少的行政許可項

5、目被納入了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范圍,規(guī)避了《行政許可法》的約束。這應當是中央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亟需解決的問題。,在清理工作中如何劃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把行政審批的概念與行政許可法中行政許可的概念等同,即“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審批具備以下三個特征:,第一,行政審批是外部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內部的有關財務、人事等方面審批,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但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的有關財務、

6、人事、外事等方面的審批時外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審批范疇。,第二,行政審批是基于管理相對人申請的行為,沒有申請就不存在審批。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是一種權利,如果申請審批是一種法定職責,不作為行政審批,如縣級政府應當編制某一預案或規(guī)劃,報上級業(yè)務部門審批后實施,這種審批不作為行政審批。,第三,行政審批的內容是準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如果是對已發(fā)生行為或法律事實等確認、證明,通常說的行政確認,不作為行政審批。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yī)療事故責

7、任認定,傷殘等級的確定等。,通過對行政審批概念和三個特征的了解,對某一項目,我們首先可以判斷是否屬行政審批項目,對于屬于行政審批的項目,我們再對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斷是否為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有以下5 種情形:,1.是否為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如投資項目核準、安全生產許可、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等。,2.是否為有限

8、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如探礦、采礦許可、取水許可、藥品生產許可等。3.是否為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如律師、會計師、醫(yī)師等資格,建筑企業(yè)資質等。,4.是否為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

9、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如電梯檢驗、生豬檢疫等。5.是否為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如企業(yè)、社會團體登記等。,除上述5種情形外,一律納入非行政許可審批。簡單講,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審批中除行政許可外,都是非行政許可審批。,二、如何審查項目,重點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審查設定依據(jù),二是進行項目比對。(一)審查設定依據(jù)。對行政許可項目,必須要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的依據(jù)。非行政許可的審批,

10、一般掌握應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省部級規(guī)范性文件的依據(jù)。省級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不作為依據(jù)。(二)認真進行項目比對。對每個項目既要與省政府、國務院歷次清理結果進行比對,又要與外省的清理結果進行比對。,三、如何對項目提出處理意見,第一,將不納入清理范圍的項目剔除,包括以下2種情形:1.對于在以往保留項目中未列入,而又不屬于行政審批事項的,予以剔除。如果以前保留的,就不能剔除了,要另作處理,必須有個交代。2.對于以前已經做出取消或調整處理的項

11、目,予以剔除。這里所說的處理,是本級已經做出處理,不是上一級已經做出處理。,第二,盡可能將部門漏報項目予以填補。主要有2種情形:1.以前保留的項目,漏報。2.上級下放的項目未承接。第三,將由本級部門初審,轉報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單列,不納入本級實施的行政審批范圍。,最后,對每一個項目根據(jù)不同情形,提出處理意見。 1.保留。即對有法定依據(jù)且符合我省實際的提出保留意見。2.取消。主要有:(1)沒有法定依據(jù)或依據(jù)不充分的;(2)國務院

12、予以取消的;(3)對外省未保留的原則上予以取消。,3.下放管理層級。(1) 對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部門實施的,一般予以下放;(2)對規(guī)定省級實施的,特別是涉及公民個人申請的事項,盡可能通過委托或授權方式下放。(3)對一些項目可以細化分級管理的,進行細化后分級管理。4.轉變管理方式。主要是對于在以往保留項目中已列入,而又不屬于行政審批事項的,一般列入轉變管理方式。如行政確認、內部管理事項、備案管理的事項等。,5.合并事項。一般對項目性質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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