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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田林縣民政局權責清單序號權力分類項目名稱子項實施依據(jù)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jù)追責情形追責依據(jù)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編號1行政許可建設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營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審批【法規(guī)】《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7月21日國務院令225號,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第八條: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
2、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1.受理責任:服務窗口對申請當場審查并作出處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決定受理,申請材料不齊
3、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屬于本廳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向有關單位申請。2.審查責任:承辦人審查、組織人員實地查驗,提出審核意見。3.決定責任:負責人審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決定,不同意的,將理由書面送服務窗口,由窗口告知申請人。4.送達責任:同意的制作決定文件和證書,服務窗口首問負責人通知申請人領取決定文件和證書。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對殯葬設施的監(jiān)督檢查。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1.【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
5、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
6、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
7、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第六十條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
8、為。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jiān)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jiān)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將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jiān)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jiān)督檢查記錄。行政機關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實現(xiàn)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tǒng)互聯(lián),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
9、許可事項活動情況。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符合申報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2.將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予以審批的;3.超過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評審,造成經濟損失或構成犯罪的;5.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6.在審批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1.【法律】《中華人民共
10、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11、,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
12、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jù)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jù)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法規(guī)】《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發(fā)布)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
13、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4.同2。5.【法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發(fā)布)第一百零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6.【法規(guī)】《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發(fā)布)第二
14、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7.同1.D080052行政許可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
15、規(guī)定進行登記。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第七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qū)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qū)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第十八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
16、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按照政策規(guī)定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審批的初步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
17、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審批決定。5.事后監(jiān)管環(huán)節(jié)責任:分管領導對審批后的相關事宜實施監(jiān)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钡谌?/p>
18、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
19、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
20、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21、公眾有權查閱?!?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jiān)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jiān)督責任?!币虿宦男谢虿徽_履行職責
22、,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符合申報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2.將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予以審批的;3.超過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評審,造成經濟損失或構成犯罪的;5.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6.在審批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
23、布)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24、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
25、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jù)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jù)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法規(guī)】《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發(fā)布)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26、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4.同2。5.【法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發(fā)布)第一百零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6.【法規(guī)】《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發(fā)布)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
27、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D080013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主要包括章程修改核準表、新章程等法定材料);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責任:審核通過,作出同意修改章程的決定;審核不通過,制作法定告知其理由。按時辦結許可。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不準予許可的,告知原因,并依法送達。5.監(jiān)管責
28、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
29、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
30、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5.【法規(guī)】《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0號)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一)對基金會、境
31、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jiān)督管理(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第四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第四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
32、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評審,造成經濟損失或構成犯罪的;5.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6.在審批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33、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jù)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jù)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法規(guī)】《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
34、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發(fā)布)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4.同2。5.【法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發(fā)布)第一百零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
35、的,給予處分。6.【法規(guī)】《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發(fā)布)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7.同1.6行政許可養(yǎng)老機構設立許可【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八屆第73
36、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條:設立養(yǎng)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1.受理責任:服務窗口對申請當場審查并作出處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決定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屬于本廳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向有關單位申請。2.審查責任:承辦人審查、組織人員實地查驗,提出審核意見。3.決定責任:負責人審批,作出同意或不同
37、意決定,不同意的,將理由書面送服務窗口,由窗口告知申請人。4.送達責任:同意的制作決定文件和證書,服務窗口首問負責人通知申請人領取決定文件和證書。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對養(yǎng)老機構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或者許可機關違法違規(guī)準予許可等的進行相關處罰,加強對養(yǎng)老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1.【規(guī)章】《養(yǎng)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號發(fā)布,2015年民政部第55號令修改)第六條設立養(yǎng)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
38、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養(yǎng)老機構相關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消防安全、衛(wèi)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資金;(五)床位數(shù)在10張以上;(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許可機關根據(jù)申請人籌建養(yǎng)老機構的需要和條件,在設立條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支持。2.【規(guī)章】《養(yǎng)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2
39、013年民政部令第48號發(fā)布,2015年民政部第55號令修改)第十三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fā)養(yǎng)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3.同2。4.同2。5.【規(guī)章】《養(yǎng)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號發(fā)布,2015年民政部第55號令修改)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
40、,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jù)職權,可以撤銷許可:(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養(yǎng)老機構準予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許可機關發(fā)現(xiàn)養(yǎng)老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第二十六條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41、事責任:(一)未依法履行變更、終止手續(xù)的;(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三十三條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xié)議,或者協(xié)議不符合規(guī)定的;(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開展服務的;(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guī)定的;(四)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
42、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五)利用養(yǎng)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yǎng)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七)擅自暫?;蛘呓K止服務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符合申報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2.將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予以審批的;3.超過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
43、;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評審,造成經濟損失或構成犯罪的;5.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6.在審批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
44、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
45、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jù)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jù)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
46、成績擇優(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法規(guī)】《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發(fā)布)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4.同2。5.【法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發(fā)布)第一百零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47、,違反本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6.【法規(guī)】《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發(fā)布)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7.同1.D080047行政
48、處罰對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處罰【法規(guī)】《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0號公布)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fā)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49、(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發(fā)現(xiàn)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等違反登記管理條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取證責任:民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
50、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1.【規(guī)章】《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號公布)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第七條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
51、調查處理。2.【規(guī)章】《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號公布)第八條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和收集證據(jù)。辦案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jù)時不得少于兩人,應當主動出示執(zhí)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協(xié)助辦案人員調查,不得拒絕、阻礙、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第九條辦案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jù)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原則?!鲜鲎C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第十條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52、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3.【規(guī)章】《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號公布)第二十條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2.沒有法律
53、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3.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4.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5.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第六十二條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
54、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jù)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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