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無法認定是個人還是共同,一般按共同財產處理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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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無法認定是個人還是共同,一般按共同財產處理南京離婚律師:案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證均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登記在馬某名下,但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的人系王某某(馬某母親),拆遷所得利益和拆遷補償款由王某某享有并領取。對于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當事人又舉不出有力證據,法院亦無法查實,最終只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南京律師網|如有法律咨詢、案件代理、法律服務|歡迎來電13585

2、171122劉軍律師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江寧民初字第21號造成其損失,應當承擔返還責任。故其要求二被告共同給付其拆遷補償款1198227.5元。被告馬甲辯稱,原告主張的龍西社區(qū)曹一12號房屋與龍西社區(qū)王家凹681號1號樓不是同一處房屋,且村鎮(zhèn)建設許可證注明龍西曹村的房屋是1998年建的,屬于馬甲婚前個人財產,與原告許某無關。王某某簽訂的拆遷協(xié)議中被拆遷的王家凹的房屋,其沒有所有權,拆遷所得利益與其沒有關系,許某的訴

3、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被告王某某辯稱,被拆遷的王家凹的房屋系其與馬乙的財產,拆遷所得利益與許某沒有關系,請求駁回許某的訴訟請求。經審理查明,2000年2月18日,原告許某與被告馬甲登記結婚,2010年11月,許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2012年4月28日,法院判決準予許某與馬甲離婚,并認為雙方訴爭拆遷涉及的財產權益,因涉及到他人權益,不宜在該案中處理,原告許某可另行主張。該判決書于2012年9月4日發(fā)生法律效力。現(xiàn)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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