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與法律實證主義之間——霍布斯法律思想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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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霍布斯在思想史上是一位具有高度爭議性的思想家。傳統(tǒng)上大多數(shù)人都將霍布斯列為近代自然法的代表人物,也有人認定霍布斯是法律實證主義的創(chuàng)始人之一。這些說法均無法全面、準確地把握霍布斯的法律思想。本文以文本分析以及歷史與社會考查的研究方法,深入地說明霍布斯的法律思想,揭示霍布斯法律思想的真實內(nèi)涵和復雜性。文章質疑了把霍布斯法律思想籠統(tǒng)地稱為自然法思想的傳統(tǒng)觀念。全文分為四章。 論文在交待了研究對象、材料和方法之后,在第一章梳理了自然法思

2、想與法律實證主義的演變與特征。回顧了將霍布斯法律思想定性為自然法思想的三種模式并且給予初步評論。 在這個基礎上,第二章透過本文分析,細致梳理了霍布斯的法律思想,分析他在人性論、自然狀態(tài)、自然權利、自然法以及社會契約等方面的觀點,討論了民約法與自然法的區(qū)別。由此,本文發(fā)現(xiàn)霍布斯法律思想的觀念與自然法學派有相當大的區(qū)別,而在某些方面上傾向于法律實證主義。 第三章使用了歷史與社會考查的研究路徑,討論了霍布斯思想中的重要觀念如科

3、學方法、原子論與人性論等,發(fā)現(xiàn)這些觀念均源自當時的社會環(huán)境和經(jīng)驗,如此一來,顯然與自然法學的非經(jīng)驗性傳統(tǒng)有所不同,因此不能簡單地將霍布斯認定為一名自然法學家。 結論最終認為:由于霍布斯思想中顯現(xiàn)出實定法的效力來自于主權者的意志、自然法不具備實效、實定法的普遍效力以及全然不同以往的自然觀念,顯示出他與一般自然法學家的很大不同,然而他仍然保留了追求普遍性以及以自我保存作為衡量是否遵守主權者命令的標準等自然法觀念,因此霍布斯乃是介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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