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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區(qū)分所有建筑物自形成之日起便被認為是一種“糾紛住宅”,造成這種現(xiàn)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區(qū)分建筑物存在著“共有部分”?!惫灿胁糠帧币环矫姘l(fā)揮著連接紐帶的作用,使得區(qū)分所有權成為一個由“物法性要素”和“人法性要素”結合而成的法律制度,但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大量的糾紛。因此,在《物權法》的背景下研究“共有部分”的問題,尤其是研究“共有部分的界定”這一基礎性和前提性的問題顯得很有必要。本文在梳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制度相關基礎理論的基礎之上,從解釋論的角度入
2、手,分析了“共有部分”的立法模式、界定的地域范圍、原則性標準和具體認定等方面的問題,從而期望揭開籠罩在“共有部分”上的面紗。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成為一項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在“二戰(zhàn)”以后。由于受到社會現(xiàn)實條件的限制,我國的區(qū)分所有制度無論從現(xiàn)實層面還是從法律制度的建構層面都處于發(fā)展時期,有待加強。從學理研究的角度進行觀察,區(qū)分所有權的構成基于要素的不同可以劃分為不同的學說。本文在規(guī)范、比較法和學理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共有部分”界定
3、的原則性標準,認為應當通過排除和推定、列舉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來規(guī)范共有部分的范圍,在界定的地域范圍上則應當擴展到整個建筑區(qū)劃內。從“物”的層面來觀察,共有部分可以從法定共有和約定共有這一類型區(qū)分的角度加以正面界定,從“空間”的層面來觀察,共有部分的范圍可以從排除“專有空間”的角度加以反面界定,而專有空間的確定應當采用“壁心說”和“外墻中心線”相結合的方法。此外,文章還對具體的“物”是否為共有部分從解釋論的視角進行了分析。基地利用權應當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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