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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買賣合同是商品交換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商品交換最基本、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法律形式,對促進商品流通,發(fā)展市場經濟,提高經濟效益,滿足民事主體的生活和生產需要,起著重要作用?!兜聡穹ǖ洹返?33條第1款第2句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使買受人取得無物的瑕疵而且無權利瑕疵的物。這一條款構成了買賣合同法瑕疵擔保責任的基本原則,一旦出賣人違反這一原則進行了瑕疵給付,也就意味著他沒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則上必須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換言之,瑕疵擔保責任
2、就是出賣人違反了給付無瑕疵標的物這一義務所產生的責任,相對應的就是在瑕疵給付時買受人所具有的權利。
一般說來,買賣合同法的規(guī)定多見于民法領域,但是商事買賣不同于民事買賣,是商法中最重要的商行為之一,是一種特殊而專門的商事交易形式。商事買賣雙方中至少一方必須為商人,并且至少一方當事人的買賣活動必須具有商事經營的性質,其標的只有動產物和有價證券,而不涉及到權利。根據特別法優(yōu)先適用原則,在商法有特別規(guī)定時,商事買賣應當優(yōu)先適用這
3、些原則,沒有時才適用民法的一般規(guī)定。
《德國商法典》作為商法的核心,在第四編第二章(第373條-第382條)規(guī)定了一系列商事買賣的特殊原則,主要涉及遲延責任和給付標的物的瑕疵責任。如《德國商法典》第377條對買受人的權利進行了限制,具體來說,在雙方商事買賣中,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交付之后,不遲延地檢查貨物,但以此舉依通常的營業(yè)為可能為限,并且在出現(xiàn)瑕疵時,不遲延地向出賣人作出通知。買受人不進行此項通知的,貨物視為被承認;但瑕
4、疵在檢查時不能夠被辨識的,不在此限。在此后出現(xiàn)此種瑕疵的,必須在發(fā)現(xiàn)之后不遲延地作出通知;否則,即使存在此種瑕疵,貨物亦視作為被承認。這主要是從出賣人的利益出發(fā),要求買受人在接到貨物之后不遲延地對瑕疵問題提出申訴,以使出賣人盡快知道自己所出售的貨物是否令對方滿意,從而確保商事交易的快速健康運行??梢?《德國商法典》所規(guī)定的瑕疵擔保責任更側重于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再如《德國商法典》第379條規(guī)定了買受人的暫時保管義務和緊急變賣權利。
5、 而根據德國民法的一般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違反了無瑕疵給付的義務,就意味著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對于此種違反義務的行為,適用于《德國民法典》一般給付障礙法的規(guī)定。如果買受人在出賣人交付買賣標的物時就發(fā)現(xiàn)了瑕疵,則他可以拒絕接受給付,并且不會根據《德國民法典》第293條的規(guī)定而陷入受領遲延;而出賣人則有義務消除瑕疵或者交付另一無瑕疵的標的,同時還可能承擔給付障礙的其他法律效果。消除瑕疵和重新交付無瑕疵的物這兩種方式統(tǒng)稱為《德國民法典》
6、第439條的后續(xù)履行,該請求權也是買受人在瑕疵給付時首先享有的權利。在后續(xù)履行請求權沒有得以實現(xiàn)時,根據《德國民法典》第437條第2款規(guī)定,買受人可以進一步行使其他權利,如依照第440條、第323條和第326條第5款解除合同,或依照第441條減少買賣價款.解除權和減價權是平行權利,買受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此外,根據《德國民法典》第437條第2款規(guī)定,買受人還可以依照第440條、第280條、第281條、第283條和第311a條請求損害賠償
7、,或依照第284條請求償還徒然支出的費用。
買受人的這些權利有可能被限制或被排除,如《德國民法典》第442條第1款規(guī)定,如果買受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明明知道該標的物有瑕疵卻依然要訂立合同,法律沒必要再對其進行保護,因此買受人因瑕疵而發(fā)生的權利被排除。如果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瑕疵,那么原則上其瑕疵權利消滅;只有在出賣人惡意不告知瑕疵,或已為物的性質承擔擔保時,買受人才能主張因瑕疵而發(fā)生的權利。唯一的例外是在土地登記簿上?!?/p>
8、德國民法典》第442條第2款規(guī)定,即使買受人知道已登記于土地登記簿的權利,出賣人也必須除去之。也就是說,即使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土地登記簿記載了第三人的權利,只要這些權利的負擔不是他在合同中所要承受的,而在交付時出賣人沒有進行消除,那么就不排除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此外,對于消費品買賣中的瑕疵擔保責任,德國民法也作了特殊規(guī)定,如對變更性協(xié)議的限制、舉證責任倒置等。如《德國民法典》第475條第1款規(guī)定,在消費品買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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