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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貪污罪主體的認定.pdf_第1頁](https://static.zsdocx.com/FlexPaper/FileRoot/2019-3/11/10/f478b7ba-6362-46e8-83e6-9f931c268723/f478b7ba-6362-46e8-83e6-9f931c2687231.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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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確立,經濟組織層出不窮,市場主體日益多元化,職務犯罪的主體也形式多樣,而植根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職務犯罪主體立法規(guī)范相對于目前顯得滯后和不完善。而在職務犯罪的研究和審理中,主體的認定是非常重要和關鍵的。由于貪污賄賂罪的犯罪主體具有一致性,故本文立論于貪污罪的主體研究,我國貪污犯罪立法經歷了從模糊到具體,從具體到概括的歷程。概括的不確定性使同類型和同種類案件處理結果卻大相徑庭。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在司法機關的高層解釋中
2、就可以體現(xiàn)出來,高檢院對貪污犯罪主體作出“公務論”解釋后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身份論”解釋。兩種解釋有矛盾和沖突的地方。本文借鑒了一些當前權威學者的觀點,以“從事公務”做為貪污罪主體認定的本質,結合相關案例和筆者的工作體驗,從貪污罪的主體認定和“擴張的國家工作人員”作為貪污罪主體爭議較多情況入手分析了貪污罪的本質與特征。本文結合黨的機關工作人員等特殊主體,在應然和實然情況下的困惑進行討論和論證,揭示了黨的機關工作人員行使權力進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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