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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中國刑事訴訟中的刑訊逼供</p><p> 【內容摘要】刑訊逼供是一種違反程序正義、嚴重侵害人權的違法現象,很遺憾,中國的司法實踐中,這種現象依然大量存在。目前,中國正在進行司法體制改革,希望這種現象在不久的將來能夠被禁絕,本文就刑訊逼供產生的原因及解決方法進行一些探討,希望對消除刑訊逼供有所幫助。 </p><p> 【關 鍵 詞】刑事訴訟 刑訊逼供 秩序公正
2、辯護制度 </p><p> 提到刑訊逼供,我們一般就會想到古代官衙里審訊囚犯時的種種場面,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刑訊逼供是這樣定義的: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審訊方法。雖然新中國成立后刑具已經被銷毀,但是刑訊逼供現象并未隨之一起消失,即使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
3、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下,刑訊逼供現象仍屢禁不止,這應該是值得我們深刻反思的。 </p><p> 關于刑訊逼供不能禁絕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兩點。 </p><p> 一、歷史原因,統(tǒng)治者對人權的漠視。中華民族五千年文明,長期處于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中,在奴隸制社會,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進
4、行殘酷的剝削與壓迫,奴隸沒有獨立的人格,而是被當做能夠隨意處置的客觀的物,對于奴隸主來說,甚至用不著刑訊逼供,對奴隸可以隨意處置。刑訊逼供的對象是有一定獨立人格的人,當人不能夠被隨意處置,刑訊逼供這種強迫人意志的手段便開始發(fā)揮其作用,在封建制社會,這成為地主階級壓迫農民階級的重要手段。刑訊逼供對人意志的強迫體現在: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非自愿,很大程度上是無法忍受刑訊的痛苦;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是基于客觀真實,而是基于承審官對其的有罪
5、預設,如果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承審官眼中的罪犯的供述不能令承審官滿意,刑訊逼供就不會停止。這樣一來,在刑訊逼供之下,案件的審判變成了審判方的單方臆想,即承審官認為是怎樣的,必要時通過刑訊逼供這種手段,從犯罪嫌疑人那里得到驗證,從而可以以所謂的正當理由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決。我們不能否認歷史上出現過一些公正廉明的好官,可是像上面所說的一類官員也大量存在,歷史上的冤案錯案大多是犯罪嫌疑人被屈打成招,這是對法律公正性與權威性的極大損害,雖&l
6、t;/p><p> 中國歷史上這種刑訊逼供的傳統(tǒng),使當今的執(zhí)法者產生了一種思維慣性,他們的非法訊問獲得了一種不成文的認可,執(zhí)行法律的人形成了這樣一種習慣,無論憲法規(guī)定法律地位至高無上還是說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已經完成、人權事業(yè)有了很大提高,只要執(zhí)法者還存在這樣一種濫用權力的觀念,刑訊逼供現象就難以消除,這是由我們的大環(huán)境所影響的,我們所處的是經歷了數千年剝削社會后又經歷了百年動蕩、建國不到百年的環(huán)境,我們的民主法治觀念
7、和人權觀念還需要進一步貫徹。所以,要消除刑訊逼供現象,必須改變人專制式的思想觀念,特別是對于執(zhí)法者。第一,形成民主法治的社會環(huán)境。我們國家一直致力于建設民主法治國家,刑訊逼供現象必然會逐步消失,我認為要加速其消失,就要對我們的傳統(tǒng)觀念批判地繼承,取精去粕。糟粕依附于舊的社會環(huán)境之中,所以重點在于一個新的社會環(huán)境的形成,只有新環(huán)境形成了人們的觀念才會改變,這就要求國家對社會主流價值觀進行塑造,營造一種新的氛圍,要使人覺得觀念的更新是一種時
8、尚,人人都不甘落后想去體驗 ,接受了新的觀念,人的面貌就煥然一新。第二,要消除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過分依賴。一方面,審判中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證明力進行限制,另一方面</p><p> 二、法律原因,法律的制度設計尚不夠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尚未確立系統(tǒng)有效的制度防止刑訊逼供,這與我國長期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理念與做法是有很大關系的。對于程序公正,很多國家特別重視,美國一位著名大法官曾這樣說:“只要程序公平,不
9、偏不倚,嚴厲的實體法也可以忍受”,可見,程序公正具有重大意義,“程序保障一方面表現為對程序當事人權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又意味著當事人的負擔責任:訴訟中,只要達到了程序保障的要求,就使得當事人承擔起承認所經過程序效力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是在程序保障的前提下進行的程序,當事人在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失去了表示不滿的機會”,只有程序公正,程序保障的作用才會體現出來,“當事人才會承擔起承認已經完成的訴訟程序,承擔行為及判決結果的責任”。我國《刑事
10、訴訟法》第43條雖然作了嚴禁刑訊逼供的的規(guī)定,但對用違法方法收集的證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在法律中無明文規(guī)定。這樣無疑為證據的違法收集提供了動力,會使人認為只要能得到證據,采樣什么方法并不重要,這是“重實體,輕程序”的典型體現。 </p><p> 我們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動態(tài)并重的基本理念,那么如何把它應用到實踐中?這實際上是如何提高程序公正的地位的問題。作為權力行使者,他們對公正是有排斥的,所以不能寄希望于
11、他們的克己奉公,一方面,要加強權力的制約,中國各權力機關會受和為貴觀念的影響而不善于運用自己的職權主動實施制約,所以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成為制約權力的重要方式,特別是網絡的發(fā)展把利益相關的廣大人民團結起來形成一股不可忽視不可壓制的力量。改革者可以規(guī)范社會監(jiān)督的形式,使之更好地發(fā)揮作用;另一方面,要增加受權力制約的當事人的權利,當當事人的權利足以不受公權力的壓制時,他們運用權力的信心就會增強,在他們的主導下,程序正義必將實現。 刑訊逼供的
12、問題與刑事訴訟法基本理念中的訴訟效率理念有一定關系。訴訟效率指訴訟中所投入的司法資源(包括人力、財力、設備等)與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講求訴訟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資源取得盡可能多的訴訟成果,即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訴訟運作,減少案件拖延和積壓的現象。在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無疑是最為經濟與高效的了,所以,只要還堅持訴訟效率原則,刑訊逼供現象就難以禁絕,對濫用權力的執(zhí)</p><p>
13、人權保障是世界發(fā)展的大勢,在時代大潮面前,一切與之不相適應的現象都將被淘汰,刑訊逼供這種踐踏人權的存在,必定會在人類歷史上——消失。 </p><p><b> 參考文獻: </b></p><p> [1]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學(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7. </p><p> [2]吳英姿.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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