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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被閹割的辯護詞</b></p><p> 這是一次已經被完全淡忘的事件了…… </p><p> 1973年中國從國外引進了一艘自升式鉆井平臺,命名為“渤海二號”。1979年11月25日凌晨,它在渤海灣遷往新井位的拖航中翻沉。當時船上74人,其中7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700萬元。 </p><p> 此事
2、件影響極大。72人死亡,是天津市、石油系統(tǒng)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重大的死亡事故,也是世界海洋石油勘探歷史上少見的事故。而且在36年前,居然有3700萬元的財產損失!當時中國富豪的標準是“萬元戶”:普通百姓的家產很少能達到一萬元的。 </p><p> 事故發(fā)生后,輿論嘩然,可以說是群情激憤。結果,石油工業(yè)部部長宋振明被解職;主管副總理康世恩被記大過處分。隨后,法律制裁也跟上了: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長馬駿祥因瀆職被判刑四年
3、,副局長王兆諸被判刑三年,局副總調度長張德經被判刑兩年,緩刑兩年,濱海282號船長藺永志被判刑一年,緩刑一年。 </p><p>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之后,被判處實刑的正副局長馬駿祥、王兆諸都提出了上訴。這期要說的就是局長馬駿祥的辯護律師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的二審辯護詞。 </p><p> 這個辯護詞有什么特別之處呢?乍看起來,那是一份很典型的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法律文書,寫得
4、還是很不錯的,但問題出在事故原因上。 </p><p> 當時判決書中認定的事故原因是:“拖航時違反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二號鉆井船使用暫行規(guī)定》,關于‘拖航距離較長或需進出港,應排除沉淀艙里的壓載水’,和《富士號自升式鉆井船使用說明書》與《穩(wěn)性計算書》,關于長短距離拖航都要‘排出沉淀艙里的壓艙水’的規(guī)定要求,……致使渤海二號干舷小,浸水角小,穩(wěn)性差,嚴重降低了抗風浪能力和船的抗沉性。在通風筒被打斷后,海水大量進
5、入泵艙,船體失去平衡,傾斜翻沉?!?</p><p> 然而,真正的事故原因也可以說主要的事故原因,卻并非如此。 </p><p> 1982年,案件判決之后,也是輿論平息之后,為了徹底查清事故原因,人大常委會決議打撈沉船。沉沒的鉆井平臺被分十塊打撈上來作技術鑒定,結果得知,這艘日本富士公司的二手船,設計上存在嚴重缺陷,在日本使用中就出過事故,但日本賣家有意隱瞞了這些。說的簡單些,這是
6、一艘不合格的船。當時海上只是10級大風,遠低于設計的12級水平,如果是一艘合格的船,是不會出這樣的事故的。原先判決書(也是交通部的鑒定意見)中所認定的事故原因只是一個次要原因。 </p><p> 由于當時剛剛開始引進技術,海洋石油對我國來說又是新興產業(yè),完全不像陸地采油,我國沒有多少經驗。出事之后慌了手腳,誰也不明白怎么回事。最主要的,輿論譴責一時鋪天蓋地,很多直接造成這次事故的重要情節(jié)都被忽略了,“渤海二號
7、”翻沉的深層次原因也沒真正找準。為了及時控制事態(tài),“從重從快”地處理了此事。在這種情況下,迅速作出了包括司法判決在內的處理結果。如果套用現(xiàn)在的概念來說,也算是輿論對司法影響的一個實例。而且,由于中央領導已經要求不再提“渤海二號”事件,所以受了處分的副總理康世恩沒敢再向領導提及此事,此案也就永遠躺進了檔案柜。 </p><p> 局長馬駿祥被一審判決書認定為:“馬駿祥身為局長、黨委書記……在布置和安排‘渤海二號’
8、由原井位遷移新井位過程中極端不負責任,在三次聽取有關拖航問題匯報時,不認真組織研究,以至于未能采取劉某的合理建議,又未糾正拖航會議錯誤決定,也禾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應負直接領導責任?!?</p><p> 他無論如何也不服。雖然有報道說,他們幾個當事人“一想到72名死難弟兄就難過得不行,不管法庭怎么判都沒有意見”,但上訴說明了一切。他的律師在辯護詞中指出了一審判決重要的矛盾之處。 </p>&l
9、t;p> “1979年1 1月1 9日,石油工業(yè)部責令海洋石油勘探局……打一口新井,……該局有關人員反映時間緊,任務重,被告馬駿祥曾向部里反映過,未得到解決?!钡谕环菖袥Q中又提出: “當石油部下達難以完成的打井任務后,被告馬駿祥在布置和安排‘渤海二號’由原井位遷移到新井位過程中極端不負責任。”那么,律師問道:“很顯然,判決是前后矛盾的。究竟馬駿祥對遷移新井位是負責還是不負責呢'” </p><p&
10、gt; 馬駿祥對律師也道出了自己的苦衷:下命令遷移新井位的是一個石油部副部長,當馬接到命令時感到時間太倉促,有壓力,向這個副部長提出過意見,但這個副部長不聽。偏偏這個副部長以前曾是馬局長的部下,后來官升的快,現(xiàn)在成了馬的直接領導。馬駿祥連續(xù)提意見之后,怕引起這個副部長的誤解,影響上下級關系。律師說:“應當受刑事處罰的不是馬駿祥,倒是石油部強行下令的副部長。” </p><p> 這篇辯護詞是比較充分全面的,指
11、出了馬的主觀無過錯,他到任時間很短,又不懂業(yè)務,遷移新井位的過程也是集體開會決定的。工作無失誤,馬歷史上一貫表現(xiàn)優(yōu)秀,這次只是服從上級命令而已。但通篇卻沒有對事故原因作出質疑。 </p><p> 是因為當時律師沒有發(fā)現(xiàn)這個問題嗎?是因為馬駿祥沒有懷疑過事故的原因嗎?不是。馬駿祥恐怕是最想搞清楚事故真正原因的人之一了,律師也是提出過質疑的。 </p><p> 在二審判決書總結的上訴理
12、由中,這是一個主要理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主要認為:‘渤海2號’翻沉原因不清,交通部鑒定有誤。對李某在局領導碰頭會上匯報拖航會議所作的錯誤決定和大風警報等內容有異議;并以來局時間短、不懂海洋石油勘探業(yè)務進行辯解,不承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p><p> 看來,這個質疑應該是在上訴之初就提出來了。我們知道,先有上訴狀,后有辯護詞。二審開始時提交上訴狀,二審庭審的最后階段才發(fā)表辯護詞。那么,這個最初的“交通部
13、鑒定有誤”的上訴意見為什么在辯護詞中沒有再提及呢?而且從判決書總結的上訴意見中看,這是一個主要的上訴理由。那么,辯護詞中怎么就偏偏不提這么重要的一個理由了呢? </p><p> 可以想象,如果當初查明了事故原因,就能夠非常合理地解釋馬駿祥的無過錯和這個大事故之間的關系了。馬駿祥在整個事件中都是循規(guī)蹈矩,不越雷池,其他工作人員也沒有什么大的失誤。這些人中不乏專業(yè)人才,即使馬駿祥是外行,其他石油界的行家里手也不會
14、犯這么大的錯誤呀!知道了事故原因,這一切都好解釋了:一艘不合格的船,怎么注意也沒用。毛病出在買船的人身上,板子卻打在了用船人的屁股上。 </p><p> 為什么辯護詞中只字不提了呢? </p><p> 我想原因大家都可以猜出個八九分吧。恐怕是已經和律師同志交代過了:鑒定結論就不要質疑了,事故原因不要討論。1980年9月一審判決,11月就二審判決了。真是迅速呀!當時只求快審快結,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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