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條款”未消費,出租方能否要求全額支付租金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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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消費條款消費條款”未消費,出租方能否要求全額支付租金未消費,出租方能否要求全額支付租金韋成【案情】2005年12月30日,段某與某銀行簽訂了租賃合同、補充協(xié)議。雙方約定,某銀行將位于井岡山市的培訓(xùn)中心整體租賃給被告段某,租賃期為5年(從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年租金為111.1萬元(其中租賃合同約定的年租金為40萬元,補充協(xié)議另約定年租金為71.1萬元)年租金每年遞增5%。(注:年租金111.1萬元在井岡山同類賓

2、館中明顯偏高)雙方還約定,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的年租金71.1萬元及每年遞增的租金直接用于某銀行在段某處的接待費用,包括住宿費、參觀莊旅游門票費、參觀旅游車費、照相費及土特產(chǎn)等費用。某銀行在井岡山茨坪召開的會議及在井岡山茨坪接待客人,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安排在被告所承租的賓館內(nèi)住宿和用餐。合同簽訂后,段某以某銀行提供的租賃物不符合消防安全為由拒付租金,某銀行遂將段某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按年租金111.1萬元的標(biāo)準(zhǔn)支付租金。【分歧】對部分租

3、金直接用于消費,而實際未消費,能否要求對方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租金,存在三種不同意見。萬元年租金及每年遞增的租金直接用于原告抵扣在被告的接待費用,包括住宿費、餐飲費、參觀門票費等原告在井岡山茨坪召開的會議及在井岡山茨坪接待客人,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安排在被告所承租的賓館內(nèi)住宿和用餐。通過上述約定可以看出補充協(xié)議中71.1萬元的年租金是一個帶有利潤性質(zhì)的條款即段某每年會因某銀行在其處消費而獲取一定的利潤,而不必每年交納71.1萬元的現(xiàn)金給某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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