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模式比較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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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就形式立法而言,可以說到2010年底包括民法體系在內的我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從學術成熟以及理論與實踐相契合的角度來看,包括物權變動模式相關立法在內的我國民事法律體系卻難稱完善。為避免我國1999年《合同法》第51條將處分權界定于債權行為階段所導致的法律適用混亂局面,按照反面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已在2012年通過《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維護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這也就意味著不再要求賣方在債權行為階段對

2、標的物具有處分權,實質上也就將處分權還原為物權變動階段的權利,即肯定物權變動階段存在獨立的單方意思表示。然而,該解釋在內容上卻與我國立法者和主流學者關于債權形式主義的傳統(tǒng)認知相沖突,并最終導致了我國物權變動模式選擇兩難處境的出現。
  為深入論證上述觀點并探討我國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選擇問題,除引言與結論之外,主體由6章構成。引言部分,在引出論題之后,闡明了所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和主要觀點。第1章對物權變動模式的內涵加以明確,并對作為

3、物權變動模式劃分基礎的物權行為理論進行分析;第2-3章在綜合比較兩大法系幾種物權變動模式的確立過程和時代背景之后,分別對區(qū)分原則和抽象原則進行合理性辨析,從準據法適用角度上初步得出荷韓模式最具合理性;第4章從我國物權變動模式選擇立場出發(fā),以國際貿易適用為視野,對物權變動模式進行由經濟學的博弈論到處分權性質界定再到立法模式選擇的全方位考察,所得結論也同樣支持上述觀點;第5-6章在具體探討我國現階段物權變動模式兩難處境的現狀、成因、本質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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