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網(wǎng)銀盜竊案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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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一些新型犯罪手段層出不窮,犯罪分子利用科技手段實施犯罪活動,使原本在實踐中“盜”、“騙”交織的復雜難題披上了新的外衣。在對吳帥峰網(wǎng)銀盜竊案分析中,如何準確的對盜竊罪和詐騙罪進行區(qū)分、虛擬貨幣的性質(zhì)如何界定存在兩個主要爭議焦點:第一,盜竊與詐騙行為的具體認定爭議;第二,吳帥峰將買家財產(chǎn)轉化為虛擬貨幣的行為中,虛擬貨幣的性質(zhì)如何界定,其中一種觀點認為虛擬貨幣屬于財物范疇,但認為吳帥峰的行為屬刑法和民法的交叉,系民法上的不當?shù)?/p>

2、利,不構成犯罪,另種觀點認為虛擬貨幣不屬于財物,吳帥峰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針對上述爭議焦點,從盜竊罪和詐騙罪的客觀特性進行分析,以“處分行為”為視角論述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別,同時對“和平方式”公然取得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的觀點進行否定,結合本文案例得出吳帥峰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雖然虛擬貨幣的性質(zhì)仍屬于立法空白,但虛擬貨幣具有現(xiàn)實的流通性和價值的轉換性,應認定為刑法上的財物,因此吳帥峰的行為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一些財產(chǎn)犯

3、罪在觸及法律關系時會涉及到刑民關系的交叉,但刑法的謙抑性并未排除不當?shù)美男谭ㄘ熾y。我國刑法第264條、第266條中并未明確敘述盜竊罪和詐騙罪的客觀特征,導致在實踐中對二罪的區(qū)分仍存在較大爭議,且虛擬貨幣的性質(zhì)問題屬于法律的真空地帶,造成上述問題的產(chǎn)生是由于成文法中法律語言的模糊性、立法的滯后性等原因,針對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應積極進行立法觀念改革,在立法和司法解釋時要避免超出社會公眾可預測范圍外的類推解釋,同時應拓寬改革和監(jiān)管手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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