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畢業(yè)外文翻譯--黃河流域水權制度和策略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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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文 中文 11000 11000 字附件 1 外文翻譯譯文黃河流域水權制度和策略 黃河流域水權制度和策略摘 要:隨著中國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黃河流域水資源的供需壓力變得越來越突出。對于黃河流域社會經(jīng)濟和農(nóng)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創(chuàng)造完善水權 制度勢在必行,這對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供需平衡和可持續(xù)的水資源利用具有關鍵作用。本文分析了黃河流域的水權制度存在的問題,其中包 括模糊的水權界定,無效的配置機制,低水價和水污染。相應地,采取一些措施

2、來處理這些難題。首先,水權,特別是可交易的水權應當明晰界定。本文將水權定義為一系列的水管理能力和使用要求。然后建立和審批 水權配置體系,包括水資源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和有償使用等權利。最后,在明確定義可交易水權和完善發(fā)展水權配置制度的基礎上,建立水市場,從而利用市場機制促使水資源向高效利用的行業(yè)轉移。當水權交易發(fā)生時,水權價格應按情況調整,一方面,水權的價格應該提高,另一方面,水權價格的確定應根據(jù)兩部分組成的水價體系。當然,市場不應該是

3、水權機構的唯一主體,政府也應對水權制度的建立盡到一定責任,制定適當?shù)乃畽喾?,政策和法?guī),協(xié)助水權市場順利建立。黃河流域采取了許多措施來減輕水資源短缺問題,諸如建立黃河“水籍簿”記錄掌握流域水資源的詳細情況和南水北調工程;以上措施如果能正確地采用實施,都將有力解決黃河流域水資源問題。關 鍵 詞:黃河流域 水權制度 水資源配置 水價 水法1. 1.引言 引言黃河是中國華北和西北地區(qū)最重要的水源,其年平均徑流量為 58 億立方 米,

4、黃河流域大多數(shù)地區(qū)屬于干旱地區(qū)和半干旱區(qū),黃河徑流量僅占中國七個流域徑流總量的 2%。黃河為全國占地面積 9%以上的地區(qū)和 0.156 億 人口提供水源。更重要的是,在黃河流域行政區(qū)以外,如天津和青島也從這里取水。根據(jù) 56 年(1919 年至 1975 年)的流域數(shù)據(jù),花園口水文站多年平均流 量為 47 億立方米,年均入籍流量為 55.9 億立方米。整個黃河流域年均入籍流量是 58 為億立方米,水流深度為 77.1 公里。然而,黃河目

5、前面臨的三個嚴重的問題,水的資源短缺,洪澇災難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惡化。從 1972 年到 1998 年的 27 年間,在黃河下游一共發(fā)生的 21 年的干旱,這主要是由于天然徑流和水資源利用之間的不平衡造成的。隨 著人口的增長和經(jīng)濟的發(fā)展,用水量在持續(xù)增加,水資源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明顯,但節(jié)水灌溉技術進步甚微,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黃 河水權制度中存在的結構性缺陷。因此,研究黃河流域的水權制度對有效地解決該區(qū)域水資源問題具有重大的意義。`3

6、的調查和分析,從 1972 年到 1996 年,黃河下游區(qū)域由于水資源短缺和干 旱造成的工農(nóng)業(yè)損失加起來估計有 26800 億人民幣(1 美元=7.8 元人民幣,2007 年二月) ,而以 1995 年的經(jīng)濟水平衡量,由干旱引起的年平均經(jīng)濟損 失達 1400 億人民幣(1 美元=7.8 元人民幣,2007 年二月) 。有償使用水資源的機制尚不完善。 《水法》第 48 條規(guī)定,對于水資源的使用應有償付費,但是仍然缺乏詳細的收費手段,征收方

7、式,管理和利用的規(guī)定。除此之外,水資源的征費標準偏低。而水資源最高費用每噸超過 12 元,最低的費用僅為每噸 1 元,甚至用來發(fā)電(具有顯著的經(jīng)濟效益)的水資源只有 0.3–0.5 美分/千瓦時。黃河水利委員只負責管理和監(jiān)督國有水 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在市場經(jīng)濟的條件下,這不利于對水資源的綜合管理。此外,水的價格機制不完善。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形式,任何商品的價格取決于它的成本和稀缺。合理的水價應真實反映水的價值以及對對經(jīng)濟、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

8、響??紤]到水資源的具有商品的共性和自有的特性,許多中國學者提出合理的水價應包括資源水價、工程水價和環(huán)境水價。工程水價是指把自然水通過水泵實現(xiàn)供給所付出的勞動價值;資源水價是指水資源費,反應水資源的稀缺程度;環(huán)境水價由政府支付,包括廢水排放和處理的費用。水價包括上述三個部分,并不表明所有的三個部分水價將被列入商業(yè)用水的價格,稅收及附加費等,也是很好的措施。在中國,當前水價僅僅包括工程水價,上游的水價格低于下游水價格。例如,在 1998 年

9、,黃河上游水的平均價格為 0.0045 元/立方米,而下游為0.04 元/立方米。投資系統(tǒng)不同于水價格管理體系,上游的水價格不可按照下游用水價格調整。此外,城市供水成本僅補償水凈化費用而不補償污 水處理費用。其次,水的價格嚴重偏低。即使在干旱季節(jié),供水價格僅為 0.25 美分/立方米,農(nóng)業(yè)用水價格低于 0.6 美分/立方米。目前,水的價格只占黃河流域供水成本的 30–40%,黃河源頭河道的水價格 1997 年僅占供水成本的18%,199

10、8 年占供水成本的 20%。過低的水價不僅造成水資源嚴重浪費, 而且影響到水管理部門的職能。最后,水價管理體制不完善。這里沒有專門的水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yè)的水價格操作控制的業(yè)務知識。計量設施,如測流堰和流速儀都是過時 的。由于黃河水價沒有監(jiān)督措施,違反政策是很常見的。3.3 3.3 現(xiàn)有水資源管理和轉讓制度存在的問題 現(xiàn)有水資源管理和轉讓制度存在的問題政府沒有強制執(zhí)行水量分配制度。在黃河水資源綜合轉讓之前,每個省的實際用水量大大不同于

11、“1987 計劃”。從 1989 到 1995,內蒙古和山東經(jīng) 常得到比水量分配目標更多的水量,在 1991 年和 1992 年,青海也是如 此。相反,陜西,山西省,河南分配的水量比分水指標更少。實施水資源綜合轉讓之后,這種情況并沒有多大的改觀。在用水高峰季節(jié),甘肅省, 寧夏和內蒙古通常得到比分配目標更多的水量。根據(jù)從 2000 年 11 月到2001 年 6 月的取水報告,被分配到這三個省份的水量為 7.058 億立方米, 水資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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