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警察盤查權的程序定位與完善.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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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案件進入法院審判之前,調查取證權被置于偵查權之下,主要由國家公安機關行使,個別情形下由檢察機關來行使。除了偵查權,公安機關還有一項重要的察查權力,即盤查權。公安機關的盤查權被置于《人民警察法》等行政法律法規(guī)之中,并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制范圍,但其權力的啟動、運行操作卻又與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程序的啟動以及拘傳、拘留等措施密切相關。然而,由于相關立法的粗疏以及部門法之間的銜接失調,實踐中這項警察權力常因實施主體混亂、程

2、序啟動隨意、盤查權力濫用、強制力度過大、權力制約缺失等問題,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既交織重疊又相互沖突,往往因其可達到與刑事偵查權行使相同的取證效果而被有關機關惡意濫用,因此盤查權在立法和執(zhí)法上頗受詬病。盤查與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拘傳、訊問等刑事偵查措施分屬旨趣相異的調查取證手段,既不能混同,也不能互相取代或者將盤查廢除。而且,警察盤查權的設置并非我國法律所獨有,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雖然在盤查權的性質及啟動標準、盤查手段的強度上有所差

3、異,但出于預防和打擊犯罪的需要都將盤查作為一項重要權力賦予警察,同時兩大法系又采取各種措施,從盤查的啟動、盤查的對象、盤查的時長及范圍、強度等各方面加以規(guī)制,避免公權力行使不當而侵害公民合法權益。與兩大法系警察盤查制度的立法規(guī)制不同,我國的盤查權性質上屬于行政職權。我國警察盤查制度與刑事偵查乃至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在銜接方面存在諸多立法漏洞和執(zhí)法程序亂象。有鑒于此,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法律法規(guī)中警察盤查制度的規(guī)定,另一方面要在刑事訴訟方面做好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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